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黃望柱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泊林一街9號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建(構)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102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3〕105號)公告送達。
黃望柱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北路萬科華府A7棟首層領取《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102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3〕105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0日
?。撓档刂罚呵暹h市清城區銀泉北路萬科華府A7棟首層,聯系電話:0763-3213200)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黃望柱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泊林一街9號建設建(構)筑物,涉案建(構)筑物共九處,其中,建筑物1為新建地下室,圖形為不規則形狀,周長約56米,建筑面積約135平方米;建筑物2位于第2層,為混凝土鋼結構房屋,長約2.4米,寬約1.8米,建筑面積約4.32平方米;建筑物3,位于第3層,為混凝土鋼結構房屋,長約5米,寬約6.2米,建筑面積約31平方米;建筑物4,位于第2層與第3層之間,為混凝土平臺,長約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0平方米;建筑物5,位于建筑物4頂部和建筑物3旁,為玻璃鋼結構雨棚,長約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0平方米;建筑物6,位于第1層,為玻璃鋼結構雨棚,長約0.6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2平方米;上述6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約191.52平方米;建筑物7,位于第1層與負1層之間,為石質樓梯,高約3米,占地面積約3平方米,1段梯級;建筑物8,位于第1層,為混凝土圍墻和鋼結構大門,長13米,高約2米;建筑物9,位于負1層,為混合結構圍墻,下半為混凝土結構,上半為鋼結構,長約13米,高1.5米。上述九處建(構)筑物均已施工完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城區城執拆告〔2023〕102號 |
附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黃望柱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新亞山湖城泊林一街9號建設建(構)筑物,涉案建(構)筑物共九處,其中,建筑物1為新建地下室,圖形為不規則形狀,周長約56米,建筑面積約135平方米;建筑物2位于第2層,為混凝土鋼結構房屋,長約2.4米,寬約1.8米,建筑面積約4.32平方米;建筑物3,位于第3層,為混凝土鋼結構房屋,長約5米,寬約6.2米,建筑面積約31平方米;建筑物4,位于第2層與第3層之間,為混凝土平臺,長約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0平方米;建筑物5,位于建筑物4頂部和建筑物3旁,為玻璃鋼結構雨棚,長約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0平方米;建筑物6,位于第1層,為玻璃鋼結構雨棚,長約0.6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2平方米;上述6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約191.52平方米;建筑物7,位于第1層與負1層之間,為石質樓梯,高約3米,占地面積約3平方米,1段梯級;建筑物8,位于第1層,為混凝土圍墻和鋼結構大門,長13米,高約2米;建筑物9,位于負1層,為混合結構圍墻,下半為混凝土結構,上半為鋼結構,長約13米,高1.5米。上述九處建(構)筑物均已施工完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 | 城區城執拆告〔2023〕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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